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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发布时间:2021-06-20 10:56 文章来源:太原海关 【字体:

一、事项名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第三十二条 经营保税货物的储存、加工、装配、展示、运输、寄售业务和经营免税商店,应当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经海关批准,并办理注册手续。

保税货物的转让、转移以及进出保税场所,应当向海关办理有关手续,接受海关监管和查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保税物流中心(B型)(以下简称物流中心)是指经海关批准,由中国境内一家企业法人经营,多家企业进入并从事保税仓储物流业务的保税监管场所。

第九条 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第十条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

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第二十一条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直属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直属海关备案。

第二十二条 中心内企业需变更有关事项的,应当向主管海关备案。

第二十三条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直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3.《海关总署关于简化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工作的公告》

海关总署决定自202011日起,将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各直属海关办理。

保税物流中心(B型)经营企业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海关递交延续有效期申请。经直属海关审查合格的,由直属海关作出准予延续有效期3年的决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许可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实施机构:太原海关,海关总署、财政部、税务总局、外汇管理局;其中,延续有效期审批工作委托太原海关办理。

五、法定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太原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起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无特别说明的,太原海关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海关总署联合三部门自受理之日4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以延长15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保税物流中心注册登记证书》

八、结果样本:《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1)、《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见附件3)。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设立物流中心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物流中心仓储面积,东部地区不低于5万平方米,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不低于2万平方米;

2.符合海关对物流中心的监管规划建设要求;

3.选址在靠近海港、空港、陆路交通枢纽及内陆国际物流需求量较大,交通便利,设有海关机构且便于海关集中监管的地方;

4.经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符合地方经济发展总体布局,满足加工贸易发展等对保税物流的需求;

5.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提供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并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通过电子口岸平台与海关联网,以便海关在统一平台上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实现数据交换及信息共享;

6.设置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隔离设施、监管设施和办理业务必需的其他设施。

(二)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2.具备对物流中心内企业进行日常管理的能力;

3.具备协助海关对进出物流中心的货物和中心内企业的经营行为实施监管的能力。

十二、申请材料:

(一)申请材料目录。

1.首次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见附件4

原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2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及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

复印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2.延续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

(见附件5

原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3.变更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见附件6

原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2

物流中心所用土地使用权的合法证明(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及所有权时提供);

复印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3

地理位置图、平面规划图(在变更物流中心地址、面积时提供)

复印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4.注销申请。

序号

提交材料名称

原件/

复印件

份数

纸质/电子

要求

1

经营企业出具的物流中心注销申请(申请书应当包括对物流中心库存货物的处理情况)。

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书,见附件7

原件

网上办理:1份;现场办理:1份。

纸质或电子

加盖企业印章

(二)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通过登录“海关政务服务”一体化网上办事平台网上办理或可到太原海关行政审批单一窗口现场办理。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22

(一)物流中心的申请、受理、审查、决定。

1.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由太原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

2.海关总署收到申请后提出办理意见并转送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会审,达成一致意见后由四部门联合批复;

3.企业自海关总署出具批准其筹建物流中心文件之日起1年内向海关总署申请验收,由海关总署会同财政部、税务总局和外汇局等部门或者委托被授权的机构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验收;

4.物流中心验收合格后,由海关总署向物流中心经营企业核发《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5.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确有正当理由未能按时申请验收的,经海关总署同意可以延期验收。获准设立物流中心的企业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申请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视同其撤回设立物流中心的申请。

(二)物流中心的延续。

1.《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的有效期为3年;

2.物流中心经营企业申请延续有效期的,应当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每次有效期满30日前办理延期手续(不可抗力情况除外),向太原海关提交相关材料,由太原海关受理并受海关总署委托开展审批;

3.太原海关对审查合格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准予延续有效3年,并报海关总署换发或签注《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三)物流中心的变更。

物流中心需变更名称、地址、面积及所有权等事项的,由太原海关受理报海关总署审批。其他变更事项报太原海关备案。

(四)物流中心的注销。

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因故终止业务的,物流中心经营企业向太原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海关总署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办理注销手续并交回《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

十四、办理方式:海关行政审批一个窗口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窗口办理1次。

十六、审查标准:申请材料填写准确,提交材料齐全、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太原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

十九、网上支付:

二十、物流快递:批准文书发放方式,如果企业选择邮寄,须由收件方支付邮费。

二十一、办理地点:晋阳海关(太原市万柏林区漪汾街8)现场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二、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0351-12360

二十四、联系电话:0351-7119353

二十五、监督电话和投诉电话:0351-7110110

办事指南下载:

办事指南WORD版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doc

办事指南PDF版 “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审批”行政审批事项服务指南.pdf

附件下载:

附件1.海关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附件2.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docx

附件3.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册登记证书.docx

附件4.保税物流中心(B型)设立申请书.docx

附件5.保税物流中心(B型)延续有效期申请书.docx

附件6.保税物流中心(B型)变更申请书.docx

附件7.保税物流中心(B型)注销申请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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