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项名称:过境动物、进境特定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
二、事项类型:行政许可
三、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
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发现有前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作退回或者销毁处理。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经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批准。
本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禁止进境物的名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十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
第九条 输入动物、动物产品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所列禁止进境物的检疫审批,由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或者其授权的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负责。
输入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由植物检疫条例规定的机关负责。
第十三条 要求运输动物过境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必须事先向国家动植物检疫局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疫情证明、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政府动植物检疫机关出具的准许该动物进境的证件,并说明拟过境的路线,国家动植物检疫局审查同意后,签发《动物过境许可证》。
(三)《进境植物和植物产品风险分析管理规定》
第二十一条 风险管理措施包括提出禁止进境的有害生物名单,规定在种植、收获、加工、储存、运输过程中应当达到的检疫要求,适当的除害处理,限制进境口岸与进境后使用地点,采取隔离检疫或者禁止进境等。
(四)《进境水果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六条 货主、物主或其代理人输入水果前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并应当在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前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五)《进境植物繁殖材料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输入植物繁殖材料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并在贸易合同中列明检疫审批提出的检疫要求。进境植物繁殖材料的检疫审批根据以下不同情况分别由相应部门负责: (一)因科学研究、教学等特殊原因,需从国外引进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二)引进非禁止进境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按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农业或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林业)厅(局)申请办理国外引种检疫审批手续。 (三)携带或邮寄植物繁殖材料进境的,因特殊原因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携带人或邮寄人应当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补办检疫审批手续。 (四)因特殊原因引进带有土壤或生长介质的植物繁殖材料的,引种单位、个人或其代理人须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输入土壤和生长介质的特许检疫审批手续。
(六)《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条 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实施检疫许可制度。进境粮食货主应当在签订贸易合同前,按照《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规定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将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要求、植物检疫要求及《检疫许可证》中规定的相关要求列入贸易合同。 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粮食应当运往符合防疫及监管条件的指定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场所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未取得《检疫许可证》的粮食,不得进境。
(七)《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
第三条 海关总署统一管理本办法所规定的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工作。海关总署或者海关总署授权的其他审批机构(以下简称审批机构)负责签发《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申请未获批准通知单》)。 各直属海关(以下简称初审机构)负责所辖地区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申请的初审工作。
(八)《出入境人员携带物检疫管理办法》
第五条 出入境人员禁止携带下列物品进境: (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或者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所列各物;(六)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放射性物质以及其他禁止进境物。
第七条 携带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入境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审批手续。
第八条 携带植物种子、种苗及其他繁殖材料入境,因特殊情况无法事先办理检疫审批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申请补办。
第九条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携带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物品入境的,应当事先向海关总署申请办理动植物检疫特许审批手续。
(九)《进出境非食用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需要办理检疫许可证的,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产品风险级别较高的非食用动物产品,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进境后应当运往指定的存放、加工场所(以下简称指定企业)检疫的,办理检疫许可证时,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明确指定企业并提供相应证明文件。
(十)《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二十四条 进境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检疫许可证。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详细填写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进境种用、养殖和观赏水生动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在指定隔离场所在地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办理前应当按照《进境动物隔离检疫场使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取得隔离场使用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的,应当在进境口岸海关办理检疫许可证。
(十一)《进境动物遗传物质检疫管理办法》
第六条 输入动物遗传物质的,必须事先办理检疫审批手续,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检疫许可证》),并在贸易合同或者有关协议中订明我国的检疫要求。
(十二)《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进口饲料需要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办法》
第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与海关进出境监督管理相关的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海关行政许可的,应当向海关提出申请。
四、实施机构:海关总署、太原海关
五、法定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六、承诺办结时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延长10个工作日。
七、结果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八、结果样本: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见附件1);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XXX海关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见附件2)。
九:收费标准:不收费
十、收费依据:无
十一、申请条件:
(一)申请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单位)应当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直接对外签订贸易合同或者协议的单位;
(二)输出和途经国家或者地区无相关的动植物疫情;
(三)符合中国有关动植物检疫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四)符合中国与输出国家或者地区签订的双边检疫协定(包括检疫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五)进境动物遗传物质、非食用动物产品、水果、烟草、粮食、饲料及饲料添加剂、水生动物,输出国家(地区)和生产企业应在海关总署公布的相关检验检疫准入名单内;
(六)可以核销的进境动植物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审核其上一次审批的《检疫许可证》的使用、核销情况。
十二、申请材料:
以下材料均为电子版,未特殊申明份数的均为1份。
(一)进境活动物。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除食用水生动物外,需提供进境动物指定隔离场使用证(电子版、原件、1份);
3.进境水生动物自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出境后中转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进境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办理检疫许可证时应当提供运输路线及在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中转处理情况(电子版、原件、1份),包括是否离开海关监管区、更换运输工具、拆换包装以及进入第三方国家或者地区水体环境等。
(二)进境动物遗传物质。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代理进口的,提供与货主签订的代理进口合同或者协议复印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三)进境非食用动物产品。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I级风险非食用动物产品需提供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电子版、复印件、1份)(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电子版、原件、1份)。
(四)进境生物材料。
1.非企业法人需提交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进口一级和二级风险产品:
(1)说明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防疫措施的书面声明(见附件3)(电子版,原件,1份);
(2)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1份)。
(五)进境粮食。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1份)。
(六)进境水果。
1.非企业法人需提供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指定冷库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1份)(申请单位与存放单位不一致的,还须提交与备案冷库签订的仓储协议原件)。
(七)进境烟叶。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考核报告(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1份)。
(八)进境饲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I级风险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需提供生产、加工、存放单位证明材料(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1份)(申请单位与生产、加工、存放单位不一致的,需提供申请单位与指定企业签订的生产、 加工、存放合同)。
(九)过境动物。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说明过境路线(原件或复印件均可,加盖企业公章,电子版1份);
3.提供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动物卫生证书(电子版复印件1份);
4.输入国家或者地区官方检疫部门出具的准许动物进境的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1份)。
(十)特许审批。
因科学研究等特殊需要,引进《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条 国家禁止下列各物进境:(一)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二)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三)动物尸体;(四)土壤。)
所列禁止进境物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1.非企业法人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文件(电子版,复印件,1份);
2.说明其数量、用途、引进方式、进境后的防疫措施声明(见附件3)(电子版,原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
3.科学研究的立项报告及相关主管部门的批准立项证明文件(原件扫描件,电子版,原件,加盖企业公章,1份)(材料说明:企业声明等相关材料无固定格式,申请人自拟说明相关情况即可)。
十三、办理流程:详见下图
十四、办理形式:网上办理。
十五、到办理现场次数:0次。
十六、审查标准:
申请材料填写准确、完整、真实、有效。
十七、通办范围:太原海关关区
十八、预约办理:否
十九、网上支付:否
二十、物流快递:否
二十一、办理地点:网上办理,海关行政审批网上办理平台(网址http://pre.chinaport.gov.cn/car)。
二十二、办理时间:
企业申请时间:24小时。
海关审核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00。
二十三、咨询电话:0351-12360
二十四、联系电话:0351-7119320
二十五、监督电话和投诉电话:0351-7110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