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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公告(2018-202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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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10000001221521X8/2018-00007 【发文字号】
【发文机关】
【成文日期】 2018年07月05日
【标  题】 太原海关关于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的公告(2018-2020年)
  为进一步推动太原关区保税监管场所合理布局,促进保税物流高效发展,方便企业申请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保税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05号发布,198号、227号、235、240号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出口监管仓库及所存货物的管理办法》(海关总署令第133号发布,227号、235、240号修改),现就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布局规划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划适用于太原海关关区范围,即山西省行政区域。
  本规划适用的保税仓库包括公用型保税仓库(专用型除外);本规划适用的出口监管仓库包括出口配送型仓库和国内结转型仓库。
  二、规划原则
  (一)按需设立。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的设立应与地方开放型经济规模相适应,满足地方开放型经济发展和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
  (二)合理布局。
  支持实施国家、省、市级区域发展战略规划,适应不同地区开放型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要求,优化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规划布局。
  (三)交通便利。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应当设立在设有海关机构、便于海关监管的区域。原则上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地点应交通方便。
  (四)集约资源。
  支持行业先进企业积极参与建设运营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鼓励利用现有土地、物流仓储设施和海关监管资源满足企业需求,提高效能。
  (五)产业支撑。
  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设立应优先选择有入驻项目储备,选址位于国家级、省级开发区内,临近机场、港口、铁路场站、高速公路等交通枢纽的项目。
  三、具体内容
  (一)山西省的各地级行政区域、省级开发区、国家级开发区可规划设置公用型保税仓库。
  (二)如遇特殊情况,太原海关可根据当地对保税仓储等业务发展需求情况对规划进行动态调整。
  (三)企业应向拟设立保税仓库、出口监管仓库所在地的主管海关联系沟通业务需求,并报送相关材料单证。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