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10000001221521X8/2018-00009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关】 | 【成文日期】 | 2018年10月16日 | |
| 【标 题】 | 太原海关关于实施“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有关问题的公告 | ||
根据海关总署关于复制推广上海自贸试验区海关监管创新制度有关工作的要求,为推进关区保税物流货物通关便利化,规范进出区货物“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监管模式,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是指允许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以下简称“区内企业”)与境内区外企业之间分批次进出货物的,可以先凭卡口核放单(以下简称“核放单”)办理货物的实际进出区手续,再在规定期限内以报关单或者备案清单集中办理海关报关手续,海关依托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信息化管理系统(以下简称“信息化系统”)进行监管的一种通关模式。
“卡口核放单”是指记录车辆载货信息、报关单证信息及货物过卡信息的单证,用于实现卡口作业的比对、校验、核销和核扣功能,验放货物及承运车辆,记载卡口作业各项数据。
二、区内企业适用“批次进出、集中申报”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企业信用等级为一般信用及以上;
(二)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能够通过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与信息化系统联网,向海关报送能够满足海关监管要求的相关数据。
三、符合条件的区内企业开展“批次进出、集中申报”的,应当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备案企业及货物等关联信息。
批次进出货物如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的,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区时核减数量;如涉及税款征收的,企业应当在备案时提供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担保,海关在货物实际进出区前扣减担保额度。
四、区内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向主管海关发送批次进出货物的信息,并按规范申报的要求如实填制核放单。
五、区内企业凭审核通过的核放单,办理货物实际进出区手续。
六、区内企业发送核放单数据后,如发生实际货物与核放单数据不符等情况需要变更或撤销的,可以向主管海关提出申请,经核准后予以变更和删除。
七、被布控的进出区货物,不允许进行集中申报,企业应按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接受海关查验。
八、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企业应当对一个自然月内的核放单进行汇总,在次月底之前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上位法律法规中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集中报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管理、税款征收的,应在许可证件、担保有效期内办理申报手续。
集中申报不得跨年度办理。
九、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对核放单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或备案清单向主管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并应当在报关单或备案清单的运输工具栏或备注栏中注明“分送集报”字样。
十、企业办结集中报关纳税手续后,信息化系统自动恢复担保额度。
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适用相应企业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作业模式:
(一)不符合业务开展条件的;
(二)本年度内变更和撤销核放单次数累计达到30票的;
(三)进出口货物涉嫌走私或者侵犯知识产权,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四)超期未集中报关的;
(五)有其他违法行为,海关认为需要暂停的。
待调查结束或者经整改完毕后,由主管海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恢复。
十二、区内企业在开展业务过程中,构成走私、违反海关监管规定或者进出口货物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保税物流中心(B型)的批次进出、集中申报模式参照本公告执行。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