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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太原海关公告 2009年第1号
DateTime:2009-03-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件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规范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促进国际邮政业务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下简称海关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海关对进出境邮递物品的监管。 进出境及过境邮件总包的监管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监管时一限及地点l进境邮递物品自进境起到办结海关手续止,出境邮递物品自向海关申报起到出境止,应当接受海关监管。 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过境、装卸、转运、开拆和封发,应当在设有海关监管机构的地点进行,接受海关监管。 第四条〔存放要求]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存放于海关监管场所内,未经海关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投递、封发和 交付。 第五条〔监管场所]经海关总署批准在邮政企业设立海关监管机构的,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设立海关监管场所,并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 第六条[禁止性物品]禁止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进出境物品表》中所列物品进出境。 侵犯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行政法规保护的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奥林匹克标志专有权和世界博览会标志专有权的进出境邮递物品,禁止进出境。 第七条[禁止性物品处理〕邮政企业不得承揽、承运禁止进出境的物品,如有发现,应当立即通知海关,并协助海关进行调查、处理,不得擅自处理。 第八条{特殊邮件处理]下列进出境邮递物品,邮政企业应当交由海关处理: (一)进境邮件收件人、出境邮件寄件人声明放弃的邮件; (二)在海关规定期限内未办理海关手续或者无人认领的邮件; (三)无法投递又无法退回的进境邮件。 第九条呻报义务人]进出境邮递物品的收件人、寄件人及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海关如实申报。 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规定,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舱单,并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邮件总包的进境、出境、转运和过境申报手续。 第十条【申报方式〕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及邮件总包;但海关监管现场或者邮政企业不具备电子数据交换方式申报条件的,可以纸质文件方式向海关申报。 电子数据交换方式和纸质文件方式申报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章个人邮递物品限值及征免税 第十、一条【限值〕每次邮寄进境或者出境个人物品的限值为人民币JO}}元。 第十二条【免税值〕每次邮寄进境总完税价格不超过人民币3000元的个人物品,海关免征进口税。 邮寄出境的个人物品,海关不予征税。 第十三条【价格审定〕进境个人物品的完税价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个人邮递物品完税价格表》(以下简称完税价格表)的规定进行审定;出境个人物品的价格,以国内法定商业发票所列价格为准,对无法提供上述发票的,海关按有关规定另行估价。 第十四条[征税依据}海关按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关税条例)的有关规定,对应予征税的个人物品征收进口税。 第十五条【进口税征收〕每次邮寄进境下列情形之一的个人物品,全额征收进口税: (一)不超过限值,但超过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税值的; (二)虽超过限值,但物品属于单一不可分割的物品的; (三)属于国家规定不予免税的“z种商品”的物品的; (四)烟草制品及酒精饮料。 个人邮寄进境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的规定征收进口税。 第十六条【纳税手续]进境个人物品的收件人可以自行办理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纳税手续。 第十七条l税款代收]海关可以委托邮政企业凭海关签发的《海关旅客行李物品、个人物品税款缴纳证》代为收 取个人物品进口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办理税款上缴国库手续。
第三章邮递物品申报 第十八条[免税邮递物品报关〕下列进出境邮递物品,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 物品YJ1报关单》(见附件一)和相关邮递物品申报单,办理集中报关手续: (一)法律、行政法规及海关其他规章规定予以免税或者不予征税且无商业价值的进出境印刷品; (二)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免征进口税或者不予征税的进出境个人邮递物品; (三)关税税额在关税条例规定的关税起征数额以下的进境货物; (四)海关规定准一予免税或者不予征税的进出境货物及货样、广告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应征出口关税的、需进口付汇的、需出口收汇的或者需出口退税的除外。 海关接受申报后,办理查验、免税验放等手续。 第十九条[征税邮递物品报关〕下列进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应当向海关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境邮递物品YJ2报关单》(以下简称丫J2报关单、见附件一)和相关邮递物品申报单,办理报关手续: (一)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应予征税的个人物品; (二)海关规定应予征税的货样、广告品,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许可证件管理的、需进口付汇的除外。 海关接受申报后,办理查验、征税或者免税验放等手续。 第二十条{异常邮递物品报关」对‘邮递物品申报单所列物品品名、价值或者数量等申报内容不详或者不规范的进 境邮递物品,海关可以要求收件人向海关提交YJ2报关单,办理报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货物报关!每次进境或者出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件人、寄件人对全部邮递物品按照进出境货物通关的规定,办理报关手续: (一)超过个人邮递物品限值的物品的; (二)虽不超过个人邮递物品限值,但超出个人邮递物品规定范围的物品的; (三)属于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监管办法规定的按照货物报关的印刷品及音像制品的; (四)属于国家规定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的; (五)其他构成货物特征的物品的。 第二十二条【代理报关]对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出境邮递物品,邮政企业可以根据收件人、寄件人的委托,依法办理报关、纳税等手续。邮政企业应当对委托人所提供情况的真实性进行审查。 第二十三条{退运及放弃]有本办法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情形的进出境邮递物品,收件人、寄件人可以依法申请退运或者放弃。 第二十四条【限制性物品申报〕邮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出境物品表》中所列物品进出境的,收件人和寄件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向海关提交国家主管统一核发的允许进出境的证明。 第二十五条【知识产权申报]海关认为需要申报进出境邮递物品知识产权状况的,可以要求收件人和寄件人提交合法证明文件和有关物品的商业发票等凭证。
第四章邮递物品查验 第二十六条〔邮件交验〕进出境邮递物品应当由邮政企业负责交海关查验,但寄件人直接交海关查验的出境邮件除外。 第二十七条[查验方式]海关可以采取机检查验和人工查验方式,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查验。人工查验包括外形查验和开拆查验等方式。海关可以根据邮件的具体情况和执法的实际需要,确定具体的查验方式。 第二十八条〔径行开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海关可以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径行开拆查验: (一)有走私或者违规嫌疑的; (二)海关认为有一必要的其他情形。 进行开拆查验应当与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当面进行。 第二十九条[查验规范〕海关按照下列规定对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查验并办理相关手续: (一)查验由二名以上查验人员共同实施。 (二)对开拆查验的邮件,查验人员应当制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查验作业记录单;对涉嫌走私、违规的邮件,应当依法制作检查记录。 (三)查验结束后,对开拆查验的邮件,查验人员应当在邮件上加盖(贴)海关查验戳记,但与收件人、寄件人当面进行的情形除外。 (四)对需要扣留作进一步调查、处理的邮件,应当会同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负责邮件的保管。 第三十条[专项检查〕海关查验进出境邮递物品时,若发现其中有需要进行检验、检疫、审查或者鉴定的邮件,应当依法进行相应处置。 第三十一条【邮政企业义务〕邮政企业应当将进出境邮递物品交海关查验,并按照下列要求,配合海关监管: (一)海关查验进出境邮递物品时,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在场,并积极配合海关一道做好查验工作。 (二)海关对有走私、违规嫌疑的进出境邮递物品进行查验和调查及处理时,在收件人或者寄件人不能到场或者无法查清的情况下,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应当作为见证人,在有关法律文书上签章。
第五章邮件总包监管
第三十二条【通知义务及监管职责}邮政企业应当将开拆和封发进出境邮件总包的时间提前通知海关,海关应当按时派员到场监管查验。 第三十三条[进境申报〕进境邮件总包由运输工具负责人或者代理人按照海关对舱单管理的规定,向机场、港口、铁路或者公路等口岸海关提交邮件路单,办理申报手续。 第三十四条【进境转运〕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提交邮件路单,办理进境邮件总包转运申报手续。 海关审核邮件路单,核对邮件总包无误,并制作关封(内装邮件路单或者包裹清单、下同)交予邮政企业签收后,邮政企业方可提取邮件总包,办理进境转运手续: 进境邮件总包在互换局之间续转的,按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一五条〔进境总包开拆}进境邮件总包转运至互换局后,邮政企业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向海关提交关封。 海关审核转运电子信息,核对关封,验核邮件总包封缄无误后,邮政企业方可进行开拆作业。 第三十六条【出境转运〕出境邮件总包自互换局起运时,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邮件路.单,办理邮件出境邮件总包转运申报手续。 海关审核邮件路单,核对邮件总包无误,并制作关封交予邮政企业签收后,邮政企业方可进行封发作业,办理出境转运手续。 第三十七条【出境申报」邮政企业应当按照海关规定,向海关提交邮件路单,办理邮件总包出境申报手续。 海关审核邮件路单,核对邮件总包无误后,邮政企业方可办理邮件总包交运手续。 出境邮件总包在互换局之间续转的,按照上款规定办理。 第三十八条【出境总包放行〕对出境的邮件总包,邮政企业应当向出境地机场、港口、铁路或公路等口岸海关提交关封。 海关审核转运电子信息,核对邮件总包数量及号码,验核邮件总包封缄无误,并在邮件路单或商业运单上签章后,予以放行。 第三十九条【过境]过境邮件总包直接续运的,由承运人直接续运过境。 过境邮件总包间接续运(卸运后续运)的,邮政企业应当向海关提交邮件路单。海关凭邮件路单核对邮件总包号码和数量等无误后,制作关封,并交由邮政企业凭以在邮件总包离境地海关办理过境手续。 第四十条l事故处理〕邮政企业接收国际邮件总包发生误卸或者溢卸等事故时,应当及时通知海关,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走私或者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子了为的,由海关依照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一罚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二条[其他物品〕通过邮政企业寄递进出境的旅客分离运输‘行李物品、常驻机构公用物品、非居民长期旅客自用物品和外国驻中国使(领)馆及其人员公、自用物等其他物品,不受本办法限值的限定,海关另按有关规定办理审批、验放等手续。 进境邮件的收件人或者出境邮件的寄件人系上述以外的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每次邮寄进境或者出境不超过本办法关于个人物品的范围或者限值规定的物品,比照本办法第十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每次进境或者出境超过个人物品的范围或者限值规定的,比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用语解释]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邮递物品,是指邮政企业承揽、承运进出境的货物和物品,包括印刷品、小包、包裹和特快专递等国际邮件。 邮件总包,是指国内外各互换局每次向对方互换局封发邮件的总称,总包由一袋或若干袋以及不装袋的外走邮件组成,盛装容器可以为邮袋、集装箱或托盘等。 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境内外全资、控股的,从事邮政业务的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分支机构,包括互换局、交换站、邮件处理中心、邮政快件监管中心等企业。 收件人,是指进境邮递物品的境内收取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寄件人,是指出境邮递物品的境内交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个人邮递物品,是指收件人(此处仅指自然人)自用或者寄件人(此处仅指自然人)馈赠亲友的,非牟利性的,且属于完税价格表规定的物品品名及规格范围内的物品。 邮递物品申报单,是指万国邮联及世界海关组织所共同确定的邮件报关单式,包括报关签条(CN22)、报关单(CN23).包裹多联单(CP72)、国际特快专递详情单、台湾快件发递单和中国速递国际快件发递单等收寄单,以及包裹总包清单(CN87)、函件总包清单(CN31, CN33),国际特快专递封发 清单(邮1004)、收发航空邮件总包路单(邮特1014甲、CN38)等封发单。 邮件路单,是指收发邮件总包路一单。 限值,是指海关限定的每次寄进个人物品的总完税价格或者寄出个人物品的总价格。 提交,是指以电子数据交换方式或者递交纸质文件方一式提供。 进行开拆查验,,是指收件人、寄科二人不在场的情况下,与邮政企业工作人员当面将邮件的外包装拆除后,对邮件的 实际状况进行验核的查验方式。 2 0种商品,是指电视机、摄像机、录像机、放像机、音响设备、空调器、电冰箱【电冰柜〕、洗衣机、照相机、复印机、程控电话交换机、微型计算机及外设、电话机、无线寻呼系统、传真机、电子计算器、打印机及文宇处理机、家具、灯具和餐料。 按货物征税的进境物品,是指个人自用的机动车辆(包括摩托车、小轿车、越野车、9座及以下的小客车)及其零部件、配件等进境物品。 转运,是指邮件总包在交换站与互换局之间,以及互换局(含验关局)之间的转关运输。 第四十四条[解释权」本办法由海关总署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实施时间]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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